第76章 声声慢(2/2)
先前,高俅曾建言道:“可借常平仓或富人粮于乡社设仓,责富户主持,由都社首、保正及在乡士大夫协同办理。至于收息可集思广益,理出个切实可行的章程……”
这,与百年后朱熹创导的路数已是高度吻合了,王棣不由得又高看了高俅几分。
在原本那个时空,南宋孝宗乾道四年,建宁府大饥。当时在崇安开耀乡的朱熹,同乡绅刘如愚向知府借常平米六百石赈贷饥民。贷米在冬天归还,收息二成,小歉利息减半,大饥全免。计划待息米相当于原本十倍时不再收息,每石只收耗米三升。后来归还了政府的常平米,至淳熙八年已积有社仓米三千一百石。这一年朱熹将《社仓事目》上奏,孝宗“颁其法于四方”,予以推广。在福建路的建阳、光泽,两浙路的金华、宜兴,江南西路的南城、萍乡,荆湖南路的长沙等县都建立了社仓。在建仓地区,数十年间“人无菜色,里无嚣声”
朱熹分析社仓和义仓的区别,一在乡间,一在州县;一由民办(由“乡人士君子”主持),一由官办。义仓受益的是“市井游惰辈”,而且官吏“避事畏法”,不敢发粮救济饥民,粮食长期封闭直至化为尘土。他还分析了社仓收息同王安石青苗法的区别,其中提到青苗法通过钱、粮的折算增加了实际利率,为经办官吏的营私舞弊提供了有利条件。
嘉定十五年,真德秀以湖南安抚使知潭州,仿朱熹办法在十二县置社仓一百所,上奏后得到宁宗的批准。理宗时还有人创建新仓。但社仓在实行中也产生一些问题,如摊派粮食,只贷给有田之家,民困于纳息等。
王棣深知其中之弊,沉吟着说:“此议虽好,初期大抵效果显着,但长此以往必不可行。”
苏轼忙问其故。
王棣答道:“恐非蠧于官吏,而蠧于豪家。”
众皆不语,若有所思。
人心多贪,若是掌管社仓的豪户起了私心,定然无益于民。
但社仓之法又确是诱惑多多,究竟有些难以割舍。问题在于如何规避其中弊端呢?
王棣心知社仓之弊难以根除,但仍是有法子尽量不使其走上“邪路”的。
他整理思路,剖析社仓法要想真正发挥好作用,需要三个条件:一是推行社仓法离不开国家,必须保证国家不将社仓粮移作它用;二是不强迫借贷,不强迫还贷。这实际是很难办到的。因为官方办事,总是要讲政绩的。要见政绩,难免要有考核,难免要加入强制。贷者本应是穷困者,既是穷困者,到期不能还是难免的,到期不还的人多了,仓储就会越来越少,直至完全没有。这样,不加强制又几乎不可能。三是官必须是好官、主管的无官吏人必须是家境富裕而又品质高尚的人。这个要求也是难以达到的。如果官员有私心或者主管人有私心,如同上述是想借机盘剥百姓揩油水的人,社仓就会变味。
这一番长篇大论让苏轼等人陷入了沉思,大致是认同了王棣之言。
王棣趁热打铁,侃侃而谈:“社仓可为官督民办,即由地方官劝谕本乡之士民捐输。如准富民能捐谷五石者,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。有多捐一倍、二倍者,照数按年递免。超过四十石者,分别由州县奖给匾额,捐至二百五十石者,咨吏部给予‘义民’顶戴,照未入流冠带荣身。凡给匾额之民家,永免差役。仓米于春季支借,秋成还仓。遇灾荒则赈恤本地贫民。设正、副社长司其出纳,地方吏胥不得干预,但地方官有权稽查、监督……”
在那个时空,社仓之法几经变革停更,直至清末方消失。王棣采用的是清康熙五十四年的社仓法,虽有官方色彩,却是民办之仓,既杜绝了贪官污吏在其中上下其手,又尽可能避免主管之人从中牟利。
这种手法便是不懂经济官术的李格非也是频频颔首,更毋论是宦海沉浮的苏轼及精擅钻营的高俅了。
这套方案无疑是最完善的,当然,只是相对而言。
至少苏轼是高度认同并几乎全盘采用,朝廷的诏令很快下达,其中多有褒扬,深以为可“为国分忧解难、造福黎民百姓”,令以杭州一地试行之,而后可推行全国。
为官一地造福一方,此乃苏轼之所求,自是大力推行,这二日已有眉目。
杭州富庶,商贾云集,苏太守劝捐以建社仓,每捐粮几何可得相应褒奖,于豪商而言,乃是为己正名之举,怎不踊跃参与?那些个此前牟夺灾祸不义之财的粮商更是唯恐落人之后,不捐则已,动辄便是大手笔。
太守大人欣慰之余,不由苦笑:这些个奸商啊,倒是晓得趋避祸患,一时间不好拿他们开刀了。